珍妮說,她在2015年9月簽署買賣合約,購買了一間二手公寓,並於2016年1月獲得賣方交給律師的公寓鑰匙。 她問,第一手買主之前拖欠的管理與服務費、維修儲備金、門牌稅,是否應該由她來還?
另外,每月管理服務費是250令吉,發展商卻徵收60令吉的維修儲備金,這是否合理?
答:珍妮讀者的來信有幾個疑問,信中沒有提及公寓單位是否已有分層地契,假設是沒有分層地契,賣主欲脫售公寓之前,必須尋求發展商的批准,如果賣主沒有還清發展商所拖欠的管理與服務費、維修儲備金,發展商是不可能同意他的賣屋申請。 另外,律師除了確保賣主清還以上的費用,還必須確保他已繳清水費、電費、門牌稅及排污費等費用,才能將最後一筆屋款交給賣方。 關於發展商對維修儲備金的徵收,他只能徵收管理與服務費的10%為維修儲備金,假如管理與維修費是250令吉,那麼每月的維修儲備金為25令吉,發展商不能任意提高有關的收費。
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產業問診‧文:鄭碧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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