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uesday, 6 January 2015

購買共管公寓‧批准交易何時算起?

2016-05-15 13:02

“買賣合約簽署日算起,通常會有一個期限,讓賣方律師向發展商或官方財產管理人提出批准交易申請,交易價餘款的支付,是在律師取得批准後才支付。”
 
黃小姐通過地產代理購買了一間共管公寓,發展商數年前已清盤,土地局之前已發出分層地契。 
 
雖然雙方已經簽署買賣合約,而且銀行已經批准她的房屋貸款,賣方也在上個月將所需文件交給報窮局,以尋求批准交易。
 
黃小姐說,她已在5月初開始首期房屋供款,在買賣合約條文裡,尋求批准交易期限是6個月,她問:“這個期限從何時算起,能向賣方索取利息嗎?”
 
 
答:林若輝律師在回答黃小姐的問題時指出,任何人在脫售未有個別地契或分層地契的產業之前,必須尋求發展商的批准;不過,假如發展商已經清盤,賣方必須尋求官方財產管理人(Official Assignee)的批准。
 
從簽署買賣合約的日期算起,通常會有一個期限,譬如6個月,以便賣方律師向發展商或官方財產管理人提出批准交易申請,購屋交易餘款的支付,是在買方律師取得批准後才支付,買方一般獲得3個月時間繳付有關款項。
 
另外,針對尋求批准這事項,買賣雙方必須遵守一些特定條件,同樣的,這裡邊也有時間期限,通常是14個工作日。
 
林律師表示,相信黃小姐已遵守所有條件,否則律師不會建議銀行釋出貸款;同時,惟有在官方財產管理人簽批所有的文件,貸款銀行才釋出貸款的餘額。
 
由於全數屋款尚未支付給賣方,買方無法取得產業的擁有權,在這期間,黃小姐必須支付銀行的貸款利息,而她也不可能向賣方索取遲交屋利息。

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產業問診‧文:鄭碧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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