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turday, 11 June 2016

聯名產業如何全權擁有?

2016-06-05 13:08
 
張先生來信指出,他的弟弟和堂弟聯名購買產業,去年,堂弟失去聯繫;同時,拖欠銀行貸款分期,最近接獲銀行準備拍賣該產業的通知。
 
弟弟在獲知有關事件後,與銀行商討攤還事項,弟弟有意全力接手該產業,以及希望廢除堂弟的所有過問權。 
 
請問:“如何促使堂弟失效於聯名文件的過問,以及避免他日出現爭奪產業權益的問題?”
 
答:林若輝律師表示,要防止張先生堂弟在產業的擁有權,除非獲得堂弟簽名同意放棄,否則很難廢除堂弟的所有過問權。
 
由於是聯名擁有,各有一半的擁有權,如果由弟弟全力攤還貸款,弟弟在日後有權向堂弟索回。
 
現在,最要緊是能聯絡到堂弟,然後準備一份授權書,由堂弟簽名同意授權弟弟全權處理產業相關文件,就是說惟有在堂弟簽名同意後,弟弟才有可能全權處理有關產業的事項。
 
一個人若失去聯絡超過7年,家屬在嘗試聯絡,包括採用所有聯絡方式,如登報要求聯絡解決問題不果後,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,宣判他不在世上,在取得准令後,才能執行財產或遺產的分配。
 
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產業問診‧文:鄭碧娥)

設施未完工‧無入住文件‧該領鎖匙嗎?

2016-06-05 13:07

鍾先生購買了一間被列為商業套房的分層地契產業,雖然示範屋的臥室、客廳,展示的是共管公寓單位。

在簽署買賣合約時,律師只是要他在一些頁面簽名,建築師在移交空屋通知時,並沒有附上入住文件。

雖然發展商認為可以移交空屋鎖匙,可是,一些共用設施如電梯、游泳池、園林設計都沒有做好,同時,水、電供應還不能駁接到個別單位。

在這段期間,發展商仍未獲得地方當局,以及消防局、國家能源、水務公司、英達麗水等公司的信件,國家能源電房仍未能啟用。

請問:“在沒有入住文件的基礎上,建築師是否能發出移交空屋通知?在未握有入住文件的情況下,是否能宣稱產業計劃已經完工?並指示銀行發放貸款?”

另外,業主發現實際單位的設計,與買賣合約展示的不一樣,例如落地窗的高度並不標準、地磚不平、走在地磚上可聽空洞的聲音、開關時門框有聲音、油漆未完工、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。

既然存在這麼多的問題,為何建築師可以發出移交空屋通知書?

答: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锺靈說,锺先生購買的服務公寓,坐落在商業產業的地段,因此,他和其他業主與發展商簽署的買賣合約,很可能不是標準的合約,這是一點。
 
另外,該服務公寓的銷售小冊子,是否註明發展商可以在不通知買家的情況下,修改產業單位的設計,或者是示範單位只供參考,與實際單位的設計不一定相同等字眼,這是另一點。
 
這些彈性的條文,給予發展商許多伸縮性的處理空間,發展商會善用一些不會觸犯法令的空間,推行其產業計劃。
 
但是,發展商建築師在公寓的一些共用設施,例如電梯、游泳池、園林設計都沒有做好,同時,水、電供應還不能駁接到個別房產單位,以及發展商仍未獲得地方當局、消防局、國家能源、水務局、英達麗水等公司的信件,卻通知買家領取新屋鎖匙。
 
此外,國家能源電房仍未能啟用就交鎖匙,這點很令人質疑,發展商或其建築師是否掌握灰色地帶,或是避免對買家做出遲交屋賠償,希望銀行發放最後一筆貸款,倉促通知業主領取鎖匙,這些有待锺先生和其他業主進一步跟進。

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產業問診‧文:鄭碧娥)

申請電流供應不批

2016-06-05 13:06

黃先生說,他購買了一間房屋,不過賣主與國家能源存在拖欠電費糾紛,因此,不批准他提出的電流供應申請。

他問:“國家能源公司是否有權利不批准我申請電流供應的要求?”

答:產業交易即將完成,就是發放尾數屋款之前,律師必須確保賣方繳清所有的費用,譬如水費、電費、排污費、門牌稅等相關費用,然後才通知買方或買方貸款銀行釋出最後一部份屋款。
 
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锺靈指出,這位讀者最好能要求有關的律師協助處理,要他通知賣方儘快還清所拖欠的費用,不論數目多少,都不應該由買方承擔,這是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事。
 
另外,國家能源公司在處理個別單位業主提出電流供應的申請,其政策是舊賬款未解決,新業主提出的申請將無法獲准。

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產業問診‧文:鄭碧娥)

延長地契疑問

2016-06-05 13:00

李先生詢問有關租賃地契到期的問題。他說,他在雪蘭莪州擁有一間99年租賃地契的房屋,建築面積大約1千550平方呎。

他在信中提出以下問題:

1.地契到期時,延長地契租賃費怎樣計算?

2.如果政府收回有關地產,業主會獲得賠償嗎?

3.如果地契只剩下30年,想把屋子脫售,會遇到甚麼問題?

4.購買99年地契的房屋,會有甚麼風險?

答: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锺靈說,關於房屋地契到期的問題,在地契期滿之前,業主可以帶齊相關資料,向市政府瞭解,包括詢問關於收費的問題。
 
他說,在地契的契約滿期之前,若政府準備收回,是否會賠償業主,這很難說,因為租賃契約的產業期滿時,政府有權收回。
 
在租賃契約期滿之前,有關產業的業主可以一起提出延長申請,除非是政府準備徵用,否則,申請都會獲准。
 
如果地契只剩下30年,屋主準備脫售,除非買主可以用現金購買,或者是產業坐落在熱門地點,否則,交易比較難落實,銀行一般不準備貸款給這類產業的貸款申請者。
 
另外,由於存在這樣的問題,屋價很可能被壓低。
 
在雪隆地區,已經有不少新的屋業計劃,地契也是99年租賃地,只有少數是永久地契產業。
 
一般來說,購買這類型產業風險不大,只是在轉手脫售時,需要向有關當局提出申請,需要用比較多的時間完成,而且售價會比永久地契產業稍低。
 
此外,將來契約期滿之前,產業繼承者必須向相關部門提出延長申請,包括支付延長地契的租賃費。
 
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產業問診‧文:鄭碧娥)

Sunday, 5 June 2016

買家想要產業直接轉名‧手續如何?

2016-05-29 13:09

徐先生有一間半獨立式房屋待出售,不久前,有買家(朋友介紹的客戶、名叫大衛)表示,他有意購買其半獨立式房屋,不過,這名買家大衛卻向徐先生提出反建議,希望徐先生將房屋的擁有權直接轉名給他,因為大衛還有幾個產業的貸款戶頭未還清,他沒有把握可以申請到房屋貸款。
大衛說會預先支付一筆現錢給徐先生,然後大衛繼續徐先生未還清的銀行貸款。徐先生購買這間房屋已經10年,貸款年限15年,大約還有5年的房貸分期付款。
這是徐先生與太太聯名的房產,他們兩人準備脫售的其中一個原因:孩子在外國深造,已經畢業工作,打算在國外發展;因此,徐先生有了脫售半獨立式房屋的想法,兩人不需要這麼大的居家空間,然後搬進另一個房產單位:共管公寓,因為他們可能會比較常到國外探訪孩子。
請問:
1.直接轉名對我和太太有甚麼影響?
2.手續如何,要通過律師處理嗎?需要甚麼文件嗎?用自己還是買家律師比較對我有益?
3.需要哪些費用?是由買家全付嗎?
4.整個程序估計需要多久才順利轉名?

答:林若輝律師說,任何產業買賣,都需要交給律師樓辦理,買、賣雙方最好是各自聘請本身熟悉的律師,協助處理產業的交易事項。
 
買方需要支付購買產業的律師費、轉名印花稅,以及其他與產業買賣有關的費用,在辦理產業買賣過程中,需要跑土地局不止一趟,對於外行的買賣雙方來說,這是不容易辦理的。
 
另外,買方如果有向銀行申請貸款,需要另外支付貸款合約律師費、印花稅及其他相關費用,當然,賣方也需要脫售產業的律師費,所需數額比買方少許多。
 
關於產業交易程序需要多久,林律師說,這要看房產是坐落在永久地契、或者是租賃契約的土地上,還有房產貸款是否已還清。
 
在轉手市場的買賣,一般是3+1、就是3個月,另外加一個月的寬限期,在第四個月買方需要支付遲付款利息,除非交易延遲完成,是因為賣方在文件的提呈出現拖延。
 
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產業問診‧文:鄭碧娥)

管理層擅自出租公寓設施‧屋主有權要求外人離開?

2016-05-29 13:07

何先生說,我們是巴生河流域一間共管公寓的屋主,入住太約一年多,最近管理層把游泳池、網球場出租給外人,每到週末都會有人來學習游泳、練球。
至今有好多位業主就此事詢問管理公司,他們給的理由是,目前公寓的入住率還比較低(移交鎖匙至今才一年多),而且還理直氣壯說:這個期間有租金收入,對公寓的管理沒有不好啊!
 
請問:“屋主有權要求外人離開公寓嗎?”因為入住率會逐漸提昇,每逢週末游泳池、網球場都會有很多人,而且他們也沒有照顧好共管公寓的設施,畢竟那不是他們的產業,即使損壞了也不會心痛,而且也不必他們花錢修理,反正,他們只需繳付租金就可以了。
 
答: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锺靈說,公寓的業主如果對管理公司將共用設施出租給外人,可以詢問聯合管理機構(假如還未有分層地契)或管理機構(已有分層地契)的成員,他們決定出租給外人之前,是否有召開特別大會,尋求公寓業主的同意與批准,並將開會討論結果納入內部管理手冊,例如,這樣的安排只維持最多半年或一年,因為公寓的入住率將會逐漸上升。
 
假如連召開特別大會也沒有就擅自決定出租公寓設施,這其實是違反共管公寓的管理守則,若公寓的設施遭破壞了,哪一方需要負責,備受爭議。
 
嚴格來說,共管公寓顧名思義,就是由居民組織起來,挑選適當的代表,肩負管理公寓的設施,以及其他大小事務的產業。
不論是長期或短期出租,對公寓的保安、基本設施,都會造成程度不一的負面影響,除非真的如管理公司所說,迫切需要週轉資金,否則,這樣的安排並不受鼓勵。
 
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產業問診‧文:鄭碧娥)

業主不住在公寓‧可否加入JMB?

署名“一群公寓業主” 來信指出,我們住的共管公寓大約有5年了,目前還未有分層地契,現在還是聯合管理機構(JMB)安排管理公司,負責公寓管理與維修事務的階段。
這些年來,每年都有舉行常年大會,公寓的管理賬戶還有一筆錢,再過不久又要舉行年度大會,據說有一班令許多屋主厭惡的業主,準備“領導”聯合管理機構。這裡的屋主擔心,他們入主聯合管理機構,可能會影響公寓的管理素質,甚至不利於公寓管理的收支、賬目的整理與財務報告。
 
請問:
1.個人是業主,可是不住在公寓單位,他可以競選聯合管理機構的重要職位嗎?
2.假如是被列入黑名單、不能出國者,可否競選聯合管理機構的成員?
3.如果發現這群人之前有挪用公款的紀錄、賬目也不清楚的問題,可以舉報他們嗎?
 
我們(一群公寓業主)有詢問過大廈行政長官,可是,他們的說法都不一樣,無法給我們明確的答案,希望《產業問診》可以提供一些意見供參考。
 
答: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锺靈說,個人如果是公寓業主,他/她是可以競選聯合管理機構的任何職位,只是如果他/她不在該公寓居住,假設不是出租給學生或上班族,還可以經常回去小住幾天;假如是將整個單位出租,不住在該公寓,也很少出入公寓範圍,又如何能瞭解公寓的管理事務、或大小問題?
 
若是想要擔任聯合管理機構的重要職位,或是擔任主要成員,無法勝任或兼顧,反而累人累己。
 
公寓的管理事項或問題可大可小,需要緊急處理,或可稍微延後,主要是看問題性質,另外,假如是被列入黑名單者,是不可能擔任社團、組織、團體的理事職位的。
 
假如有證據證明,那一班人之前涉嫌挪用公款,賬目報告有疑問,可以舉報他們,最主要是必須握有證據,避免在舉報過程中,反過來被告毀謗。
 
在向市政府的大廈行政長官諮詢意見或詢問問題時,如果他們能以白紙黑字回應,至少會有一個底稿作為參考。假如官員的回應答案不一樣,那麼我們可以向他們求證,出示之前獲得的回應,進一步瞭解,到底哪一個答案才對,以確保獲取最正確的答案。
 
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產業問診‧文:鄭碧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