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先生說,我們是巴生河流域一間共管公寓的屋主,入住太約一年多,最近管理層把游泳池、網球場出租給外人,每到週末都會有人來學習游泳、練球。
至今有好多位業主就此事詢問管理公司,他們給的理由是,目前公寓的入住率還比較低(移交鎖匙至今才一年多),而且還理直氣壯說:這個期間有租金收入,對公寓的管理沒有不好啊!
請問:“屋主有權要求外人離開公寓嗎?”因為入住率會逐漸提昇,每逢週末游泳池、網球場都會有很多人,而且他們也沒有照顧好共管公寓的設施,畢竟那不是他們的產業,即使損壞了也不會心痛,而且也不必他們花錢修理,反正,他們只需繳付租金就可以了。
答: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锺靈說,公寓的業主如果對管理公司將共用設施出租給外人,可以詢問聯合管理機構(假如還未有分層地契)或管理機構(已有分層地契)的成員,他們決定出租給外人之前,是否有召開特別大會,尋求公寓業主的同意與批准,並將開會討論結果納入內部管理手冊,例如,這樣的安排只維持最多半年或一年,因為公寓的入住率將會逐漸上升。
假如連召開特別大會也沒有就擅自決定出租公寓設施,這其實是違反共管公寓的管理守則,若公寓的設施遭破壞了,哪一方需要負責,備受爭議。
嚴格來說,共管公寓顧名思義,就是由居民組織起來,挑選適當的代表,肩負管理公寓的設施,以及其他大小事務的產業。
不論是長期或短期出租,對公寓的保安、基本設施,都會造成程度不一的負面影響,除非真的如管理公司所說,迫切需要週轉資金,否則,這樣的安排並不受鼓勵。
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產業問診‧文:鄭碧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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