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:
你好,我之前将一公寓单位出租给一个人,并签了2年租约。
原本以为他租来自己居住,后来竟发现,他将那公寓又转租给一班外劳。
我很担心房子的情况,于是要求租客停止出租给外劳,他却很不满意,说他有权租给任何人,甚至是用来做生意,而我无权管他。
我想了解,租客未征得业主同意,有权再转租给其他人,甚至用来做生意吗?其他单位的屋主也因为单位住了许多外劳,而要求我停止租给对方;不过,租约里并没有注明这些条例,如果我要解约,是否我必须赔偿给对方?还有其他方法,可要求对方搬走而不需赔偿?谢谢。
~~雪州 胡先生
答:
你好,马来西亚并没有针对租赁事宜的完善法律。所以,你和租客的纠纷得根据当初你和租客所签的租赁合约解答。
关于你的问题:租客是否真的有权再把屋子出租给其他人,就得看合约里是否有没有转租条款。如果你在签约时已注明了该房子只供租客本身使用,那么,租客把屋子转租给其他人就违约。
同样的,租客是否有权用租来的地方经营生意,也须根据合约里有无列明该房子只许当作住宅用途。
如果没有,那么,租客没得到屋主同意就不算违约。
不过,必须在此声明,公寓多半是供住宅用途,用来经营生意并对周围造成不便,足以被地方政府警告或罚款,所以,公寓的租赁合约都会列明只供住宅用途。
你只能依照租赁合约里所列明的条例解约,比方说,如果租赁合约有列明租客没依时缴付租金,或不准证转租,或做了犯法行为等等而违约,那么,屋主就能依据解约,否则将如你所说的,要提早解约,唯有赔偿给对方。
(陈佐彬)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