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unday, 12 June 2016

漏水獲賠償‧該要嗎?

2016-06-12 13:06

雪梅來信說,她購買了一間排屋,在維修保證期間,主人房廁所發生漏水問題,經過維修後,問題並沒有完全解決,發展商總是再三拖延,同時,給出許多不同的理由。
 
最後她寫了投訴信到律師樓,發展商才派人來維修,不過,那時已過了維修房屋保證期。
 
她說:“當時我並沒有在維修文件上簽名,因為需要時間觀察,果然不出所料,漏水問題又再出現,再一次投訴時,發展商以房屋過了維修保證期為由不予理會。”
 
最近發展商又催促她儘快處理這問題,因為其律師準備結算尾賬,原因還有5%屋款未過賬,發展商獻議賠償她500令吉,否則將把案件交給法庭處理。
 
她在信中提出以下問題:
1.請問應該接受該筆錢嗎?還是交給法庭處理?
2.過了維修保證期,是否意味發展商就可以不理會所有投訴?
3.我有權利提出更高賠償嗎?

答:雪梅問到是否應接受該筆錢,或是交由法庭處理,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,雪梅應該權衡案件交民事法庭處理勝算有多高、得與失之間的比率,然後才做決定。
 
在保證期滿之前,假如雪梅有呈上書面通知,表明問題並沒有解決,這樣比較有條件爭取,在維修保證期間,雪梅給予發展商30天時間進行維修。
 
如果發展商在這期間沒有將問題解決,購屋者可以請承包商前來估價,然後給發展商及其律師各一份價目表,再給發展商14天時間,如果發展商依然沒有行動,購屋者可以指示承包商動工,維修的開銷從律師握著的5%屋款中扣除。
 
假如維修房屋的開銷,與發展商獻議的賠償額相差太遠,雪梅可以向發展商提出較高賠償,許多時候,當我們耐心等待發展商做好“手尾”工作,可是,卻因為發展商一再地拖延,錯過了維修保證期,導致問題未能解決。

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產業問診‧文:鄭碧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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