梁小姐说,她上个月在柔佛州向发展商购买了一间排屋,屋价是32万9800令吉。
她给了10%首期屋款,可是现在她决定取消,发展商要扣除数千令吉的律师费和杂费,请问这是否合理?
至今,她尚未与发展商签署任何合约。
答:个人在签署买卖合约时,有意购买房屋者才支付10%首期屋款,可是,不明白为何这位读者签署合约之前,却支付了10%的首期钱?
发展商在收取购屋者的订钱后,一般不会退还,假如是肯退还,都会扣除一部份的钱,因为他们需要将有关单位卖给第二个人,无形增加其雇员的工作,他们将这些视为额外行政工作的收费。
星洲日报‧投资致富‧产业问诊‧文:郑碧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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